(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民政工作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队伍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县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革命军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评残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县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修建、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工作;办理和指导退役士兵就业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县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查灾、核灾、报灾、救灾;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县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和国内外救灾捐赠的接收、分配;指导帮助灾区生产自救。
(六)牵头拟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七)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干部培训。
(八)拟定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办理收养登记。
(九)承办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和村(居)委会的合并撤销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镇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等资料的整理上报、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负责本县与毗邻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和上报工作。
(十)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一)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十四)负责1978年前易地安置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十九世纪60年代撤停厂矿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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